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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运输毒品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小虎”),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淮北市杜集区****行政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应黄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到江苏省连云港范某某处接收冰毒约0.5克,后胡某某携带该冰毒返回萧县交给黄某某。

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应黄某某的请求到淮南市“金星”处接收冰毒约0.3克,后胡某某与黄某某的驾驶员“小昂”驾驶车辆将该冰毒运回萧县交给黄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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