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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时光印象工地12号楼15楼楼底进行泵送混凝土作业,因其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致使在该楼楼顶进行混凝土浇筑的被害人李某某被混凝土泵击中,后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因系心脏合并上腔静脉破裂死亡。此事故经泗阳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泗阳**公司、宿迁**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损失,被害人亲属谅解了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并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981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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