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阿克苏**园加工门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院**厂,因涉嫌重婚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重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左右,张某某(已判决)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胡某某在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市同居,同年12月16日,张某某在胡某某老家湖北省**县产下一名男婴,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其保持同居关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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