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进购猪肉干后在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后营村3组家中进行分包、封罐、贴上“正宗临安昌化黄牛肉干”字样的标签,将猪肉干冒充成罐装牛肉干,并利用淘宝网、微信等网络手段对上述假冒的牛肉干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送货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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