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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村**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胡某某开始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城**楼**档作为销售场所,在线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假冒“VERSACE”注册商标的手表6个、表盘78个,假冒“chopard”注册商标的手表75个、表头178个,假冒“FRANCKMULER”注册商标的表头100个、手表37个,表带356条,苹果8手机1部,二维码2张。

经审查,自201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胡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金额为人民币51793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约为人民币6960元。上述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均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可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并均处于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手表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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