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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金融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梁平县**镇**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环球易站”、“物物购PY”、“XQD眼镜”)销售假冒GENTLE MONSTER牌眼镜商品至本市杨某某等地。经司法鉴定,上述网店涉及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眼镜商品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室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当场查获印有“GENTLE MONSTER”字样的眼镜商品126副及眼镜盒、手机、电脑主机等。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眼镜商品均系假冒GENTLE MONSTER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淘宝(支付宝)交易明细及《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人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淘宝页面截图、快递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被告人胡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亮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3、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朱高峰、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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