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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4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石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购入该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并转卖给王某某从中获利,销售金额达54000元余某某。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341包太太乐鸡精不是其公司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查获的太太乐鸡精不符合鸡精调味料SB/T10371-2003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注册号为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的注册人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调味品,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移交清单、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抽样单、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六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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