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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药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49********,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卫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始,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商业街**号**杂货店内销售“极品伟哥”、“一炮到天亮”、“蚁力神”、“持久猛男”、“勃龙伟哥”、“绿色伟哥”、“力加力”、“顶级伟哥”等药品(经鉴定,均属假药,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现场查获“极品伟哥”15盒、“一炮到天亮”1盒、“蚁力神”2盒、“持久猛男”3盒、“勃龙伟哥”2盒、“绿色伟哥”3盒、“力加力”7瓶,“顶级伟哥”2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极品伟哥”(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5月24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缴获的假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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