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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4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路**酒店一楼。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11月开始在汉中市汉台区**路**酒店一楼经营夫妻用品店,店内主要销售壮阳药、安全套等夫妻生活用品。2014年5月13日、8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告知胡某某销售的性药品为假药,不得继续销售,但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销售此类假药。2014年9月19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在胡某某店内现场查扣鹿鞭金虫草、黑蚂蚁、蓝精灵等13种壮阳药。2014年9月25日,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药品进行鉴定,认定其中6种产品有用法用量、功效、适应症以及对疾病治疗功效、主要成分包含中药,上述产品应按药品管理,鉴于上述产品未经批准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2项,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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