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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药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1********,汉族,高中文化,广水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胡某某从武汉一无任何资质个体药品推销人员程某甲处,以68元每盒的价格进购20盒“美多芭多巴丝肼片”,并在其经营的药房以每盒70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经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药房所销售的“美多芭多巴丝肼片”(美多芭)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广水市市场监督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认定、扣押清单、湖北朗志医药有限公司花名册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勘验检查报告、刑事照片;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在进药渠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予以进购而后销售,导致最终销售的是假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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