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胡志文,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90512001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和平村124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5月4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志文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8月15日、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被告人胡志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一天,一江西男子到将乐县古镛镇东门一路58号“新时代保健用品”店(工商登记:“阿文保健用品店”)向被告人胡志文推销性保健食品。同年8月份,胡志文向该男子购买一批来路不明的“伟哥”一类性保健食品,并在“新时代保健用品”店内销售。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胡志文在明知所售的性保健食品含有毒、有害成份的情况下仍公开销售。2019年3月13日18时许,将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在店内床铺被子下查获“蚁力神”、“百年大肾”、“孟加拉虎王”等11种性保健食品以及枸橼西地那非片药品1盒。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扣押的、符合送检标准的8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从胡志文处扣押的8种性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拉非成份。
2019年3月13日,将乐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胡志文传唤到案。归案后,胡志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工商登记信息、保健食品认定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胡志文的供述与辩解;3.聂冬秀、潘光华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志文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检察官助理:温雪花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志文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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