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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防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放火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2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8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某进行精神鉴定,2020年4月15日收到鉴定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75号谌家矶派出所门口,将其购买的散装汽油泼洒到停放在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谌家矶派出所门口的三台警车上面,随后将二台警车放火点燃之后逃离现场。经认定,二台警车共损失4935元。经鉴定,胡某某诊断为“心境障碍”,对其2019年2月15日的作案行为应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照片、购买汽油记录照片、到案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截图、汽车修理中心结算清单、车辆维修合同单、电话调查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病例、车辆所有权证明等书证;3.证人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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