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介绍黄某某(另案处理)从孟某某(绰号“牛牛”,另案处理)处购买气枪。黄某某先后从孟某某处共购买两支板球气枪。被告人胡某某从孟某某处购买气枪时,孟某某因此介绍行为而给其优惠100元,黄某某为酬谢胡某某请其吃饭一次。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从孟某某处购买的两支“板球”气枪,击发性能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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