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60********,汉族,专科毕业,职业:职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另处)处非法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2019年0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射钉弹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等;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搜查笔录;7.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网购枪支弹药配件,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浩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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