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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镇**村**村**号。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熊某某产生矛盾,用铁栏杆破窗强行进入位于本市高新区******家的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并与熊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2020年8月14日,被害人熊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玲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9月17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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