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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 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区**之**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胡某某租住在本市天河区**苑**座**房,同年5月中旬搬离2020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去到天河区**苑**座,打开**房房门并非法进入房内,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为阻止李某某呼喊,被告人胡某某上前殴打李某某(经鉴定,其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反抗,被告人胡某某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周边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检察官助理:余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660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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