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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浏览网站学习改装射钉枪的方法,后在什邡市师古场镇一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在什邡市雍城北路一建材店购买一根无缝钢管,随后在什邡市师古镇一修车店内使用电焊机将射钉枪和无缝钢管焊接在一起,最后购买射钉弹、铁砂子及射钉枪配件等物品。被告人胡某某将射钉枪改装完成后用于打鸟,并将该枪支存放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号家中后房堂屋内。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号家

            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随案移送自制枪支一支、铁砂子四百克、射钉枪       

     零部件两件、射钉弹七十八发(现存于什邡市公安

     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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