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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从淘宝网上购得快排阀、八字夹气枪零件一套,购得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瞄准镜等配件、工具两套及射钉弹、钢珠。后胡某某在家中将购买的零部件分别组装气枪一支、射钉枪两支持有并使用,直至2020年8月22日被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组装的一支“宝马X5”射钉枪为枪支,另一支疑似射钉枪和气枪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淘宝订单信息、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马桥镇安家湾村4组,联系方式:15971049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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