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五金厂工作期间,起意要制造枪支,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射钉枪1把寄送到**工业区**机械厂附近收货,拆卸改造,后又购买了射钉弹、无缝钢管、红外线电筒、钢珠等物品作配件。随后,胡某某将上述射钉枪、射钉弹等物品带回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的家中,拼接、改造成为枪支,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20日,民警胡某某家中起获上述枪支状物体1支、钢珠200粒、射钉弹101发等物品。归案后,胡某某供述上述情况。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枪支状物体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状物体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物品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4.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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