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焊工,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的家中,将射钉器作为发射装置,使用10厘米长的钢管作为握把,1米长的钢管作为枪管,铁片作为枪托,铁圆圈作为瞄准圈,玩具枪红外线瞄准作为瞄准器,通过焊铁的工具非法制造疑似枪支一把。2020年4月1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在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胡某某家中将胡某某挡获,后胡某某主动将民警带至房屋附近的菜籽田内将该疑似枪支查获。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何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雅婷
检察官助理 黄 枭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62814****;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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