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街**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刑事拘留,被告人胡某某一直在逃,后于2019年9月30日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同日被西安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因病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为非法谋利,向西安市鄠邑区**村**组村民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赔付了树木等地面附着物,并在位于鄠邑区**村西北角环山旅游路(S107)以南**村**组的耕地上非法采挖砂石。期间,张某某(已作不起诉)出资并协助胡某某共同在此处采挖砂石。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初步鉴定,该宗土地耕地面积12.32亩,为采挖沙石、有效土层移除等造成耕层功能丧失且难以恢复,对周边农田安全及抗旱性有严重威胁,属于在耕地上土层剥离型毁坏类型。地面平整、地貌重建、土地复垦难度与整理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西安市国土资源鄠邑分局的鉴定意见。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对胡某某等人采挖砂石土地犯罪案件有关事项的函、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鄠邑分局关于对胡某某等人挖砂采石土地犯罪案件及土地现状及土地征用合同的复函、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可利用现状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鄠邑区**镇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敏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家中
2.案卷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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