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乐平市塔前镇**矸子砖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2005年,胡某某与万某某、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在**镇**村“**山”山场创办了**矸子砖厂,整个砖厂由窑厂、晒砖厂、办公房、砖坯房等构成。砖厂历经合伙人自营及承包经营等情况,至2014年经股东商议转让给胡某某一人,后胡某某将砖厂进行了整修,又将砖厂承包给刘某某经营至2018年6月。2016年8月胡某某办理了0.7公顷(合计10.5亩)有效期为两年林地使用许可证,该证许可使用面积在砖厂范围内,许可证到期后胡某某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占用。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乐平市**矸子砖厂占用林地面积为17.105亩(已扣除审批范围及非林地),其中砖厂厂区占用林地面积为12.964亩,取土范围占用林地4.141亩,地类类型为一般用材林地,所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灭失,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琴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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