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苏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被告人胡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垦科右中旗**苏木****处土地,并种植农作物,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胡某某涉嫌开垦的土地总面积为55.56亩,其中54.07亩属天然牧草地(暨草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保证书;
2.证人包某甲、包某乙、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54.07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和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科右中旗**苏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