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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小区**号楼****。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等地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1.1分的月息作为回报,先后向陈某某、胡某甲、王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51人非法吸收存款497万余元。截至案发,胡某某共偿还利息48万元,造成不特定出资人实际损失44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陈某某、胡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497万元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郑倩倩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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