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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街**社区**组,住吉林省**市******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延边地区开设6家分公司,以发传单、组织授课等方式,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各个分支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系其分支机构,于2018年7月30日由被告人胡某某在和龙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未获得中国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管理机关批准授权的情况下,以发放传单的方式,对外宣传静电纳米纺织产业基金委托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返利,以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和龙市2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9.49万元。非法吸收资金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全部转给了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公司客户档案、公司宣传单、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延边银保监分局复函、静电纳米纺织股权投资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入统计表、办案说明、余某某、刘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材料;

(2证人赵某甲、左某某、刘某乙、裴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郑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某甲、顾某某、刘某丙、王某乙、宫某某、李某乙、刘某丁、崔某某、刘某戊、林某某、车某某、赵某甲、连某某、赵某乙、刘某己、高某某、王某丙、史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齐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冠花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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