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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1幢10层办公楼10L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在李某某(已起诉)等人的组织领导下,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签订合同并承诺年化收益率22%和24%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非吸项目的培训活动,经审计,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非吸活动期间,公司非吸项目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2678360元,非法获利383631.22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已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迎迎

助理检察官:  练泰霖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同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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