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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省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期**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取保候审,同年2月10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5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注册成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新博越”)并加盟“江西博越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博越”),后将公司经营地址搬迁至奉新县司法局楼下。“奉新博越”主要的业务是按照“江西博越”销售模式销售汽车:公司在门店摆放豪华汽车吸引群众,在微信朋友圈发优惠的销售价格、客户交车图片等方式公开宣传。客户有购车意向时,“奉新博越”要求客户交付全款,在扣除一定利润后,将全款汇至“江西博越”,由“江西博越”安排在40-45天发车给“奉新博越”,再由“奉新博越”交车给客户,其销售价格比市场价优惠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

2017年9月份,“江西博越”杭州直营店因被当地媒体负面报道,加之公司长期亏本销售汽车,在后续资金断裂后,无力再给下级加盟商交付汽车。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上级无力交车和拖欠其巨额资金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28日,与43名购车客户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承诺40-45天内交车,收取43名客户的购车款共计607.68万元,并将收取的购车款用于帮前期订车客户提车和汇至“江西博越”,导致该43名购车客户损失607.68万元。其中:龙某某16.58万元、浦某某7.78万元、周某某15.81万元、权某某10.5万元、张某某16.58万元、涂某某9.38万元、舒某某10.48万元、涂某甲10.98万元、周某甲7.68万元、朱某某18.1万元、王某某13.78万元、高某某13.8万元、揭某某12.98万元、黄某甲9.1万元、黄某乙13万元、仇某某17.59万元、蒋某某12.49万元、杨某某14.78万元、范某某10万元、章某某10.68万元、余某某7.48万元、王某甲10.08万元、曾某甲10.48万元、曾某乙14.78万元、赵某某8.89万元、邓某某12.79万元、徐某某10.78万元、刘某某18.68万元、魏某某13.18万元、雷某某9.6万元、董某某12.69万元、帅某某13.98万元、潘某某20万元、涂某乙31万元、赖某某38.04万元、彭某某18.59万元、谌某某16.99万元、魏某甲12.79万元、谢某某20.18万元、刘某甲12.73万元、刘某乙14.88万元、胡某甲15万元、王某乙12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7年六七月份,“江西博越”委托第三方开发了“博越国际APP”业务,客户可在智能手机中和电脑中下载该APP,下载后关联个人支付宝,交纳2万元订金至APP后,可在线上订车,4个月后退还2万元订金另加0.6万元的利息。同时,下级加盟商每完成一个APP任务,可获得”江西博越”0.2万元的奖励。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到“江西博越”要求完成的APP任务后,便向周围宣传,并在本人和要求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宣传,被害人陈某乙、甘某某、陈某丙、周某乙等人在胡某某和“奉新博越”员工的推荐和宣传下,将个人资金投入APP。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某共完成82个“博越国际APP”任务,吸收资金总计164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取上级“江西博越”的奖励1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甲、雷某甲、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甲、张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合同的过程中,骗取43名客户的购车款607.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德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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