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浙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塘栖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9月2日成为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先后设立余杭、富阳、德清、塘栖等多家分公司(门店),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承诺高额年化利率,通过推介会、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1月5日,林某某又设立浙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在原有**公司门店基础上,先后增设乾元、慈溪、丁桥3家分公司(门店),继续采用同样模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起先后担任**公司、**公司塘栖分公司负责人。
2017年11月3日,林某某从他人处收购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办公地址为本市江干区**路**号**室,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同月上线运营“都顺贷”(2018年2月更名为“**金服”)APP平台,对外发布“车贷”、“房贷”等理财标的,以承诺8%-16%不等的高额年化利率以及开展加息、返现活动,通过线上渠道推广和线下**公司门店推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购买标的投资。平台募集的资金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账户归集,后主要流向**公司对公账户及虚假标的公司账户,被林某某控制支配。同时,**公司线下门店继续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吸收部分投资人资金。至2018年12月,共吸收4 832名投资人投资累计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32亿余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工资提成、渠道推广费用、日常经营开支、对外放贷等。截止案发,共有711名投资人的7 000余万元投资本金未能兑付。
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塘栖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塘栖分公司业绩并获取工资、提成,期间该分公司共向123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 800余万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79 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平台介绍、组织架构图,未兑付投资人及借款人明细,工资、提成统计清单,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居间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展期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暂扣款票据,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整改通知书,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陈某某、钟某某、陈某甲、曹某某、陈某乙、傅某某、方某某、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金某甲、王某某的证言,投资人徐某乙、金某乙等311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林某某、叶某某、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视频;
5.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及**平台数据,第三方支付交易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5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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