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2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031974********,1974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单位及职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芙蓉**客户经理,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室,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3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11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中国电信长沙**公司正式员工身份,谎称电信公司内部有一项“预存款,可获赠一台苹果手机或者等价值的钱款”业务的名义,向社会上大量吸收资金。被告人胡某某对集资人口头许诺预存2万元、2.5万、3万、4万元、6万元等预存款金额,时间不同所获得的手机款式、金额不同。同时被告人胡某某经人介绍联系长沙市电信局**电信局长沙**南门口网点的负责人范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帮助打印长沙市电信局的正式发票,范某某明知违反长沙市电信局的发票管理规定,安排店里的营业员文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网点的非业务电脑上套打长沙市电信局的正式普通业务发票,并用其公账帮助被告人胡某某集资款走账。被告人胡某某以套打的正式电信发票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先后共有109名投资人集资52612400元,被告人胡某某兑现了部分集资人的本金、手机及手机折现外,部分资金用于自己购买房屋、汽车、手表等物,造成直接损失107876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电信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文某某、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藏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5、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利安达专字(2018)湘*****号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0册。
_3、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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