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周某甲(已判刑)得知被害人周某乙被一名女子诈骗十多万元后放出消息称谁帮他找到该女子就给一万元做报酬,二人就联系周某乙称帮他找该女子。同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甲二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发现了该名女子遂联系周某乙,后将该女子抓住。二人就向周某乙索要报酬费,周某乙称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要明天才有钱给报酬费。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甲二人遂于28日凌晨1时许和周某乙到**旅业开了**房,并向周某乙索要人民币五万元的报酬费,否则不能离开,又逼周某乙打电话筹钱,28日上午8时左右,周某乙打电话给儿子周某丙筹钱,周某丙赶到**旅业**房,因周某丙身上只有一千多元,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甲二人见钱太少就不肯要,并叫周某丙去筹钱。2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甲二人将周某乙带到**镇**路**巷**号出租屋继续看押,并对周某乙拳打脚踢,并威胁拿刀杀了周某乙,逼其筹钱,并拿了四张纸条强迫周某乙签名答应给他们五万元报酬费。28日19时许,周某乙收到周某丙微信转帐的11000元后微信转账了7300元到周某甲的微信钱包内,29日凌晨0时许,周某甲将周某乙带到**旅业开了**房住宿,29日中午12时许,周某甲带着周某乙去**服务厅咨询微信转账问题,至13时许,周某甲带着周某乙回到**百货门口奶茶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2月3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经鉴定,周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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