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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号,住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村**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邹某某(已判刑)同被告人胡某某以王某某向其贩卖毒品只给付了部分毒品为由,将王某某带至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胡某某家中,胡某某、邹某某辱骂王某某,邹某某殴打王某某并用烟头烫其大腿,邹某某安排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胡某某家中看守王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8时许,朱某某(王某某男友)赔偿邹某某2500元后,邹某某、胡某某等人才让王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邹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凡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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