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投资受损产生厌世情绪,于是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座**室使用吉他攻击被害人高某某,后持刀威胁高某某使其不敢反抗,再用鞋带、围巾、数据线、胶带等捆绑住高某某。当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报警称自己将被害人高某某拘禁在办公室内,民警至现场将被害人高某某解救后并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吉他、水果刀、鞋带、围巾、数据线、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照片、CT检查诊断报告书、CT急诊检查报告单;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使用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时具有殴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候审,联系电话:1320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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