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邵阳县人,住邵阳县**镇**市场内。因本案,2018年6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6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在网上贩卖枪支、昵称“无可取代”加为QQ好友,欲购买“无可取代”在QQ空间所展示的一把猎枪。2017年10月至农历12月,胡某某先后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一万五千元给“无可取代”,“无可取代”收到货款后,分三次将猎枪的所有配件寄给了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配件后,按照“无可取代”发来的组装视频组装成枪支。
2018年5月31日,邵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邵阳县**镇金牛大酒店将胡某某抓获,胡某某主动将猎枪上缴给办案民警。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快递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