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1时许,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枣林派出所民警电话询问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有枪支,胡某某遂主动从其位于巴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将疑似自制火药枪一支交给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民警随即对疑似枪支和弹药扣押。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电话号码1337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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