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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981********,汉族,务农,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节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某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朋友曾某某家里看到一支老式改装过的射钉枪,胡为了在自家院内护狗之用,将该枪从曾家带回自己家中藏匿,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检查时,发现该枪并当场进行扣押。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家中藏匿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物证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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