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将其父亲遗留的一把鸟铳借给张某某打猎,后枪柄受损。2019年4月18日,张某某在“拼多多”上以28元购得一把射钉枪枪托后改装到被告人胡某某的一把老鸟铳上还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后将该枪一直放在自己家中的一楼楼道门后面。2020年9月22日下午,邵东市公安局火厂坪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搜出该鸟铳。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被查获的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某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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