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街**段**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位于双流区**街道**路**段**号**园**栋**单元**楼**号的住处进行检查时,从胡某某卧室内的一个简易衣柜内搜查出两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现场称重,两包疑似毒品共计净重120.3克。经鉴定,从两包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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