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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8〕2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于2008年5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并于2018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6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禁毒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吴某某(在逃)实施侦查时发现可疑车辆贵F*****,当日16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路附近将正在驾驶该车的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面包车驾驶室左侧储物格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重49.76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筑)公(禁)检(毒)字[2018]012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

4.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茜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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