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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6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区**镇**村**组。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0时15分许,民警在对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本市黄埔区**村**巷**号**房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时,在房间床上的铁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0小包(净重分别为:0.56克、0.64克、0.66克、0.51克、0.61克、0.64克、0.65克、0.68克、0.64克、0.69克、0.65克、0.64克、0.63克、0.62克、0.64克、0.64克、0.68克、0.63克、0.68克、0.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厨房灶台的烟盒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6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抽油烟机上的烟盒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9.8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抽油烟机上的盒子里查获红色颗粒状物品1包(净重7.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在客厅沙发缝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茶几下方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分别为0.37克、0.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沙发上查获红色颗粒状物品1包(净重26.3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毒品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盘4张。

3.缴获白色晶体状冰毒25包、红色颗粒毒品2包,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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