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21969********,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街**酒店**房。曾于2007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里**号**楼**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45颗,经称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重14.2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材料等书证;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4.涉案毒品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照片;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