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起,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全面禁渔。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两个地笼在普庆村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地笼中有少许渔获物。经称重,胡某某捕捞的渔获物汪丁鱼0.1公斤。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合计3.4元。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胡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经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某所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禁渔通告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53577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