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起,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全面禁渔。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两个地笼在普庆村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地笼中有少许渔获物。经称重,胡某某捕捞的渔获物汪丁鱼0.1公斤。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合计3.4元。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胡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经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胡某某所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禁渔通告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53577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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