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4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四川省井研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路**号**号,现住**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草药店,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经营“**草药店”,其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不特定的人收购了穿山甲片、大壁虎等野生动物制品,用于配药治病或向不特定的人出售,2019年4月26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治安中队在开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为”过程中,当场从胡某某经营的“**草药店”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大壁虎、豪猪刺、鹿角、穿山甲片,经鉴定:从胡某某处查获的1、穿山甲片为磷甲目穿山甲科的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55360元;2、大壁虎为有磷目壁虎属大壁虎,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片、大壁虎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察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而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国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63页

3.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