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83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A**”、微信号“dq**”(另案处理)的人购买象牙制品平安扣一个,后将该平安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的平安扣系象牙制品,经济价值为人民币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聊天及转账记录; 另案处理的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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