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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七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胡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街道****队**,住慈溪市**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百度贴吧)浏览蜥蜴饲养及购买资讯,并欲购买绿鬣蜥用于饲养,后其通过淘宝网搜索,在“爬宠一号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得1只,并在慈溪市**街道**村**弄**号其家中饲养。2019年8月3日该绿鬣蜥被慈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动物属于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美洲鬣蜥属(Iguana)绿鬣蜥(Iguana iguana Linnaeus)。绿鬣蜥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物。核定价值计人民币1 5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慈溪市林业局受理林业行政案件登记表、慈溪市林业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动物接收单、手机截屏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堪验)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焕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弄**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5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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