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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生长于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家中菜园旁边的野生樟树影响其种植菜园,便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自己家里拿了柴刀、锯子擅自将其中的一棵两株连体野生樟树进行了环四周砍,砍的深度约4公分,后又将另外一棵樟树进行了环四周锯,锯的深度约2公分。当时被砍及被锯的二棵三株樟树主杆未断。2020年5月4日晚上,因刮强风被砍的一棵二株樟树主杆被刮断。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鉴定,被采伐和毁坏的林木为樟树,又名香樟,该树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采伐的樟树壹棵贰株,总蓄积量为0.23721立方米;被毁坏的樟树壹株,蓄积量为0.1068立方米,环锯一圈影响其正常生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2.证人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三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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