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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8********,蒙古族,初中,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嘎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和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镇**嘎查村东北5公里处赵某某家牧铺东侧骑着自家摩托车用车载探照灯照明用猎狗追捕方式共进行2次非法狩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作案工具照片;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2020年123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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