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为禁猎期,扶沟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2020年1月8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到扶沟县**镇**村,违反政府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用气枪非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黑水鸡两只、珠颈斑鸠一只,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猎捕的黑水鸡及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谢国维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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