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为禁猎期,扶沟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2020年1月8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到扶沟县**镇**村,违反政府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用气枪非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黑水鸡两只、珠颈斑鸠一只,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猎捕的黑水鸡及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谢国维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