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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石首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家屋后树林及门前自家水田里张网捕鸟。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其家中冰箱内查获已去毛的鸟类死体三十五只。

经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三十五只去毛鸟类均为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草图,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公告;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的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8721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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