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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本院批准逮捕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8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将其购买的3个铁夹安装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乡青杠村们多猓组坟湾湾和沟头等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野生动物7只,其中,果子狸3只、拱猪2只、野兔2只。2020年2月16日,侦查人员在胡某某家旁边的柏香树林内查获胡某某丢弃的疑似野生动物的骨骼和腐烂物。2020年2月18日,侦查人员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乡青杠村们多猓组坟湾湾处查获胡某某捕获后发现已死亡而丢弃的动物骨骼。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丢弃在自家旁边柏香树林内的疑似野生动物骨骼和腐烂物及坟湾湾的动物骨骼均为花面狸(也称果子狸,拉丁文为Pagumalarvata),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毕节市七星关区林业局鉴定,胡某某所狩猎野生动物的位置为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道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已装入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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