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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阿六”,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4********,哈尼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营**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①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独自到墨江县**镇**村**营“仙人洞”,将捕鸟扣子设置在白鹇鸟经过的路上,猎捕得一只白鹇幼鸟,与家中小鸡关在一起饲养;2015年,其又用同样的方法猎捕得一只白鹇幼鸟。两只白鹇长大后,其将两只白鹇关在铁丝笼内饲养,2020年5月14日死亡一只,胡某某将白鹇制品放在冰箱内保存。

②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营“仙人洞”将铁夹设置在有动物脚印的地方。同年5月15日,其到设置铁夹的地方看到铁夹夹到一只死亡的豪猪,遂将豪猪带回家。

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非法猎捕的白鹇2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为10000元;豪猪1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500元。胡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781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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